浙江师范大学发展规划处

卢晓中:突破边界:高校学科交叉融合何以可能

来源: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26-01-23   11

一、学科交叉融合必然的生成逻辑(略)

二、学科交叉融合实然的现实困局(略)

三、学科交叉融合应然的制度变革

学科交叉融合的生成逻辑与现实困局形成了学科交叉融合的发展张力。同时,不论是学科交叉融合,还是交叉学科,学科终究是高等教育系统的基本单元和核心概念。学科作为一种社会性建构,所蕴含的基于经验的科学权威性在面对不确定性和日益复杂化的环境时经历着祛魅化过程,并暴露出制度性僵化的风险。如果说学科交叉融合是我国高等教育未来发展的新领域新赛道,那么加强这一新领域新赛道的制度供给势在必行。这也是塑造新动能新优势的关键。一般而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存在两种组织变革方式:一是结构性变革,通过学科组织的底层架构、框架或关系进行根本性调整,创设跨学科组织或学科交叉型组织,即通过组织重构来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二是功能性变革,即在保留原有学科组织架构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开放边界、共享资源、动态调整等机制推进学科交叉融合。要想回答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应选择何种变革方式并以什么为切入点的问题,必须先回答学科交叉融合何以发生的问题。这涉及科学的范式变革和学科之间是否有不可通约性。“不可通约性”是《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的重要概念,指的是不同系统之间无法用统一标准直接比较或转换的现象。此外,书中还阐述了科学发展的动态循环模式,即范式“格式塔转换”:前范式时期—常规科学—反常—危机—科学革命—范式转换—新的常规科学。从历时性意义上,学科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单一学科、学科交叉融合,再到现代学科(包括学科的交叉融合和交叉学科)的转换,在学科的衡量标准、研究范式等方面发生了变化。传统常规学科的衡量标准、研究范式不能简单应用于现代学科。实际上,学科交叉融合遇到的种种质疑,往往在于用传统常规学科的标准衡量具有现代学科性质的学科交叉融合。学科的“领地”性质对学科交叉融合的阻碍便是一个例证。从共时性意义上,学科交叉融合同时也表明了学科之间存在某种可通约性,特别是在现代数字技术赋能下,学科研究范式已在相当程度上可通约了,这使得作为学科的学科交叉融合具有了合理性依据。因此,需要用现代学科的标准去衡量学科交叉融合和交叉学科,不仅要从学科制度层面确认其学科身份,而且亟须在科学共同体中确认其学科地位。只有在学科制度层面和科学共同体层面形成共同的确认,才能正式宣告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化过程真正完成。基于以上认识,可以从方法论层面探讨如何选择学科交叉融合的组织制度变革方式。实际上,任何一种组织制度变革都与组织机构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履行的使命、承担的任务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于现代高等教育体系及其机构的超复杂性,学科交叉融合的机制重构和优化路径同样应纳入高校分类改革发展。不同类型的高校由于履行的使命、承担的任务及原有的学科基础不同,选择的变革方式也不一样。即使是同一大类型的高校,也存在“类中有类、类中有层”的情形。基于学科交叉融合的两种组织制度变革方式,推进高校学科交叉融合可从以下三个方面重构机制和优化路径。

(一)以基层学科组织迭代重构知识生产共同体

在单一学科主导的传统院系结构下,学科交叉更多是以一种局部偶发的状态存在,学科壁垒与组织边界使得高度融合的交叉性研究难以有效展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要以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变革为切入点,因为“在一种以基层为主的学科和事业单位的矩阵中,基层革新是一种关键的变革形式”。基层学科组织作为一种小型的单位主体,往往也是学术活动与知识生产的最初场域。以基层学科组织革新与迭代发展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关键在于以问题为中心打破传统学科组织间的无形藩篱,并呈现一种所谓的“后学科”(post-disciplinary)高校趋势。针对当前学科存在的“领地”性质和过于科层化的学科管理模式,进行高校基层学科组织结构变革,以动态协作网络取代静态学科割据,重构面向复杂性问题的知识生产共同体。一是变科层制为矩阵式。矩阵式结构的学科组织促进了以问题为中心的计划和项目的开展,纵向上分布着由学科组织进行管理的各个学科,横向上用项目链接不同学科以共同解决现实问题。同时,在突破科层制组织局限性的基础上建构“无边界组织”(boundaryless organization)、“超文本组织”(hypertext organization)和“临时性组织”(temporary organization),形塑具有包容开放特征的跨学科文化,发展不同科学文化之间相互作用的“贸易区”,推动组织成员依据任务的相关性自由流动,充分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突破等级性、层级化的管理模式,形成多决策中心的“分布式”执行机构。例如,在一些研究型大学实行的项目负责人制(Principal Investigator,PI),便是以问题解决为旨归的任务责任型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实质上是一个微型知识生产共同体,其构成不是以某单个学科为单位,而是一个跨学科组织。二是变学科领地制为交叉融合式。为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近年来逐渐兴起了南方科技大学、大湾区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广州)、西湖大学等一批新型研究型大学。这些异军突起的新型研究型大学以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国际化为办学定位与导向,试图打破传统大学的学科边界并以增量改革思维作为方法创设跨学科或超学科组织形态,从而为科研创新和学科融合发展奠定组织基础。例如,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创造性地设置了支撑融合学科发展的“枢纽(hub)—学域(thrust)”式学术架构,设立功能、信息、系统、社会四大学术枢纽,每个枢纽包含四个不同的学域,枢纽、学域间突破边界限制并实现互联互通。还有一些传统研究型大学也正在积极变革基层学术组织。例如,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新建了一些学院,这些新建学院不再按照以一级学科为基础的传统方式组建,而是依据学科交叉融合的方向趋势进行构建。总之,这些基层学术组织变革的共同内核是打破传统学科组织的制度性束缚,通过指向复杂问题的共同体公约数重构知识生产关系的底层代码,从而推动跨越组织边界的学科交叉融合发展。

(二)以学科链式协同弥合制度创新系统

学科链的本质是知识体系在演进中形成的动态关联结构,根植于科学发展交叉融合的客观规律,强调不同学科之间知识体系的连贯性与创新势能的互嵌性。链式协同不同于科层等级式关联方式,主张多个关联性主体的有序链接与协作,是对科层管理范式的革命性超越。链式协同以平等主体间的动态链接取代等级指令,通过价值递进实现资源、信息和能力的无缝整合,最终在协同共生中构筑更高效的价值创造网络,实现制度性耗散的消解与整体系统效能的跃升。在组织变革中,链式协同将功能性变革与结构性变革以链条式逻辑串联起来,形成递进式、相互支撑的协同效应。具体到学科交叉融合的组织变革,这种链式协同包括学科链自身的关联性协同和学科链与其他相关诸链的关联性协同,并意味着每条链上协同主体的不可或缺。在学科交叉融合的制度变革中,链式协同是弥合“秩序之困”的关键路径,通过将传统制度中割裂的功能优化与结构重组进行链条式统合,形成制度创新系统的主动调适。例如,可以通过构建学科群或学科集群的方式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其中,学科群是由共同属性或性质的学科组成的学科网络,而学科集群是指不受学科共同性质限制的大范围大跨度的学科交叉融合,如文理交叉融合或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融合。此外,基于链式协同的交叉学科构成,须突破一级学科为基础的学科建设模式,也就是不拘泥于一级学科,允许部分高校按领域和方向开展学科建设。从学科结构体系看,所谓“不拘泥于一级学科”,实际上涉及的是向上和向下两个维度。向上维度意味着在跨越一级学科边界的基础上走向学科间交叉融合的一种多学科、跨学科、超学科关系,而向下维度则意味着通过学科交叉融合的方式实现一级学科内部的结构重构,即以一级学科的某个二级学科(领域方向)为建设主体,并与所属学科门类下的其他学科进行交叉融合。促进学科交叉融合的链式协同,需要依托学科链与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等其他相关诸链的深度耦合。这也是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统筹推进的重要方式,不仅要求突破高校学科之间的边界,而且需要跨界打开通向产业和科研等部门的边界。产教融合与科教融汇是学科链驱动多链协同的价值转化器,其中,产教融合能弥合“秩序之困”的科层梗阻,科教融汇能解决转化脱嵌的困局。

(三)以学科自主发展激活主体赋能机制

促进学科交叉融合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尤其是高校学科自主发展的权力。应把学科如何交叉融合的自主权交给高校。学科发展自主权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核心内容,而需求牵引作为一种发展范式,强调以终端需求为核心驱动力。高校只有拥有了学科设置调整的自主权,才能够对科技发展、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作出敏锐、迅速、恰当的反应,从而破解“效益之困”的核心症结。事实上,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就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就要“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然而,时至今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政府与高校关系的一个重要议题,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层面权力适当下放的自上而下的改革与大学办学自主权恰当行使的自下而上的改革之间尚未形成上下协同的良性互动机制。首先,应增强政策供给力度,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学科设置调整自主权,例如,赋予高校“领域定义权”,渐进式地促使学科目录由管理属性向统计功能转变;放权给部分具备条件的高校,使其根据任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导向自主探索设置交叉学科以及单列计划,允许“双一流”建设高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自主设置无目录学科并配套非对称资源投入,缩短“技术—市场”距离等。其次,应强化法律保障,确保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和约束效力,明确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主体地位,廓清政府与大学在学科建设与发展方面的权力关系和责任边界,既使政府成为有效推进高校学科交叉融合的“有为政府”,以更好地发挥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对学科交叉融合的引导作用,使市场需求成为牵引交叉学科设置调整的“有效市场”,又避免政府行政权力僭越高校学术权力。在廓清高校外部关系的同时,也需处理好高校的内部关系,即大学与学院之间的关系,尤其要关注和重视学院对于学科发展的主动期待与积极作为。最后,应将适应传统科层式的学科管理属性改变为符合科学规律的学科治理属性,以应对当代学科发展的多元、集成、非线性样态。一方面,要增强学科系统的稳健性,平衡多元主体在学科治理中的话语权,构建学科知识生产评价及反馈机制;另一方面,应从脆弱性角度对资源配置、学科发展等进行科学分析,识别和保护学科交叉融合可能出现的关键薄弱环节以确保学科可持续发展。只有经过高校学科自主权实质性落地与赋能机制的系统性激活,才能有效释放学科交叉融合的内生动力,使“弥散化”潜质转化为“嵌入式”动能。

(来源:《教育研究》2025年第12期)


Copyright © 2023 浙江师范大学发展规划处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01954号-1

    管理登录

    您是本站第 1000 位访客